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
泉源:中国政府网 宣布时间:2015年05月13日
国发〔2015〕2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现就《国务院关于整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国家统一制订的税收等优惠政策,要逐项落实到位。
二、各地域、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,有划定限期的,an划定限期执行;没有划定限期又确需调整的,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an照掌握节奏、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,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。
三、各地与企业已签署条约中的优惠政策,继续有用;对已兑现的部门,不溯及既wang。
四、各地域、各部门以后制订出台新的优惠政策,除执法、行政规则已有划定事项外,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,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;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,其中部署支出一ban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。
五、《国务院关于整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4〕62号)划定的专项整理事情,待以后另行部署后再举行。
国务院
2015年5月10日